北京保安公司关于定时性保安人力防范岗位人员配置标准
第一条 北京保安协会根据《劳动法》、《劳动合同法》、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》、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》《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》等法律法规,以及北京市有关劳动管理的相关规定,在行业调研的基础上,制定了定时性保安人力防范岗位人员配置标准。
第二条 本标准制定宗旨是依法保障保安从业者的劳动权益,保证保安员必要的休息休假,从制度上控制和防止超时加班,反对以缺编方法低价竞争保安项目,破坏行业经营秩序的行为,保障保安服务质量和客户安全,促进保安业的健康持续发展。
第三条 本标准是结合行业现阶段实际制定的最低人员配置标准。
第四条 本标准按照定时性保安人力防范服务的基本分类,分别对8小时、12小时、16小时、24小时岗位进行测算,确定人员配置标准。
第五条 定时性保安人力防范服务岗位人员配置标准:
1、8小时值守岗位,周六日休息,定员1人。
2、8小时值守岗位,周六日不休,定员1人,增加1名替班人员。
3、12小时值守岗位,定员2人。
4、16 小时值守岗位,定员3人。
5、24小时值守岗位,定员4人。
第六条 保安企业应特别维护保安员的下述劳动权益:
1、保障保安员每周至少休息一日。
2、非遇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,应遵守每日不超过3小时,每月不超过36小时的法定加班最高时限,并应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。
3、保障保安员依法享有年休假等劳动权益。
第七条 本标准经北京保安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。
第八条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行。